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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的法理分析

早期的立法曾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这种要求现已成为历史。
王美娟:《公司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348页。
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4年10月21日通过的《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联邦法律》的法律案第6条规定,在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生产合作社的设立文件,应分别按照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和生产合作社法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修订,使之与法典第四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生产合作社的规范相一致。
《瑞士民法典》第67条、《日本民法典》第65条、《德国民法典》第32条。但依《日本民法典》第65条第3项的规定,章程另有规定时,依其规定,瑞士民法也如此解释,但不得以章程剥夺社员的表决权。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联邦德国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83卷,转引自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同上注,第842页。
实践中,还存在弃权的情形。但弃权的意义不无疑虑。依据法律条款的文意,弃权票的效果应与反对票相同。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119页。
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张承耀译,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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