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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从双边互惠角度出发,我们发现这样的协定不但有助其中任意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于区域的、乃至全球多边贸易的推进都不无益处。以往的双边互惠协定往往只涉及单一的几个方面,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之间的紧密联系越来越体现出重要性,而这种多元化、复合型的双边经贸协定也就应运而生了。通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投资便利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加强联系,促进双赢,是现在世界的一大趋势。如此多的国家和地区订立此种双边CEPA,到底是否存在共性呢?
  笔者认为,今年中港及中澳间的CEPA是不同于以往的一些经贸协定的。具体存在两点区别:
  一方面,在用语上中国和港澳的CEPA与上述外国的CEPA都使用了“A”,但是两者并不相同,前者为“Arrangement”(安排),而后者为“Agreement”(协定)。例如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1983年签署的文件在WTO的网站上为CER,但其正式名称则为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新西兰与新加坡的CEP以及印度与斯里兰卡的CEPA也都是“Agreement”。经查在国际间签署RTAs的名称实例上,目前只有中国与香港、澳门使用“arrangement”来取代 “agreement”。按照美国传统双解辞典的英文解释,“Arrangement”一种意思是“ A provision or plan made in preparation for an undertaking(准备为某项任务所做的准备)”;还有一种意思是“An agreement or settlement;a disposition(商议协议或确定;决定)”,而“Agreement”是指“An arrangement between parties regarding a method of action;a covenant(协定,协议几方关于行动方法的商定;协定)”。从中心词来看,似乎两个词的意思非常接近、有相互替代的功能。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用法,Agreement较常见于国际条约文本中,从采用的历史沿革来看,主要体现主权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强调了一种稳定的约束力,而同为国际条约十三种实践形式之一的Arrangement主要体现了一种过渡性、暂时性的事项,其规定通常适用于变动相对较频的协议。CEPA的原则第五条“先易后难,逐渐推进”就反映出了这个“安排”具有的过渡性质。
   另一方面,审视已向WTO通报的各类RTAs之正式文件后,发现不论是CER、EPA或CEP,都是主权国家间签订的,而中国和港澳的CEPA是属于一国之内的经贸协定,不存在协议下两个主权平行的问题。中国的主权之下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是随着中国和台北在2001年末相继入世形成的。由于国际上只承认存在一个“中国”,而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四个地区也都加入了WTO,如何在世贸规则下促进国内的区域经济联合,使得作为主权的中国能更好的发展便成为一大研究热点。可以说,在一国主权之下不同的关税区间能够订立CEPA是中国的首创。如上所述,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以Arrangement的名称来与另一个主权国家签订RTAs的正式文件,笔者认为我们订立的CEPA采用的“Arrangement”也暗含了“一个主权”的意思,即此计划安排是中国刻意用来强调香港、澳门不是主权独立国家,而分别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另外,这也对两岸发展CEPA有启发性,台湾虽然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了WTO,但是政治上台湾当局的模糊立场使得两岸在WTO中的经贸关系很难顺利进行,通过CEPA不但可以淡化政治上的纷争,而着重经济贸易实力塑造,从实际意义上讲对两岸的工商业也是益处良多的。中港CEPA将“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作为第一位原则,足显WTO下单一主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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