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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诉交易”初步确立及完善简论

  5、合法性审查原则
  辩诉交易必须建立在规范的审查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且审查制度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实施。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审查辩诉交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主动争取被告人认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审查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注4】,必须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否确实知道实施辩诉交易后,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询问被害人,同意进行辩诉交易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侦查机关与被告人交易是否得到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在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检察院与被告人的交易,是否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批准;对被告人的“优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如果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法官在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干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裁定撤销辩诉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6、设置违约救济程序
  检察机关违反辩诉交易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卷入不必要的诉累中。检察院“违约”后使用“自认”为线索收集的证据作为起诉的根据,或者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必须提供书面文件陈述“违约”的合法根据和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应当禁止。被告人对自己做出的有罪答辩反悔,或者并没有完全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决定将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时,检察机关有权以比“交易协议”中的罪名更为严重的罪名或者原罪名的加重情节起诉被告人,而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或者有罪供述可以用作收集有罪证据的线索。
  
  
【注释】  ①参见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第385页。
②同上396-400页。
③[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191页)。
【注1】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使用辩诉交易这个概念,在本文中笔者加注引号以视区别。
【注2】在侦查阶段进行辩诉交易虽然是我国传统制度的惯性所致,但是必须严格限制,并且只能在少数特殊情况且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例如:如果不及时进行交易,即使将来能够收集到足够证据,也无法追诉犯罪行为人,无法追诉的情形有:犯罪行为人逃亡国外、自杀、被他人杀害等。
【注3】“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在此,笔者借指我国法定的强制性刑事诉讼程序,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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