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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诉交易”初步确立及完善简论

  第四、美国辩诉交易仅适用于证据不充分的疑案,而我国法律制度对此没有规定。如果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将给被告人借此要求从轻处罚之口实,不能体现法律公平。
  第五、我国“辩诉交易”的规则,没有美国的辩诉交易规则规范,对“从轻”的程度和适用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裁量随意性较大,交易结果确定性不高,影响了辩诉交易效果。
  二、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
  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我国现行“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改造,是十分必要的。
  1、 疑案处理
  疑案就是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案件。我国目前对疑案的处理方式是:一是宣告无罪,国家的刑罚权不能实现;二是对于轻罪以羁押时间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重罪作降格处理,不正当地适用国家刑罚权;三是反复进行刑事诉讼,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为了降低刑事诉讼风险避免“赌博损失”,③增加国家对犯罪者的定罪机率,部份满足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以及争取被告人、被害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引进国外成功经验改造我国辩诉交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提高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的表现是:一方面要求结案率必须要达到预期值或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办结的案件从质量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体现法律形式正义;同时,在达到前两个要求时,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最低。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或者有罪供述,能够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审判机关的工作带来便利,可以使越来越多的案件得到尽快的解决;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在取证方面存在困难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的,采用辩诉交易,可以节省不必要的开支,节约司法成本。实行辩诉交易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3、体现法律正义
  辩诉交易是在绝对公正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来追求一种相对公正。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与其因为证据不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还不如允诺从轻处罚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可以这样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牺牲理想的“绝对公正”来换取比较现实的“相对公正”。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改造我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杜绝交易黑幕、正确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体现法律正义的需要。
  4、规范辩诉交易行为
  现阶段,由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监督等问题,我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处理,老百姓本身就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存在疑问,他们甚至认为里面有交易黑幕。但是在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或者经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后,来实施辩诉交易,将会使这一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控方和法官没有兑现给予被告人“优惠”的允诺,影响了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罪的积极性。为了杜绝黑幕交易和司法失信,引进国外成功经验改造我国“辩诉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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