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诉交易”初步确立及完善简论
唐俊
【摘要】经过数十年“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辩诉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两高一部颁布实施了《意见》,初步确立了我国“辩诉交易”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辩诉交易 自愿认罪 有罪供述 诉讼效率
【全文】
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并且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鉴于其正当性和效率性较为突出,目前被世界各国争相借鉴。如198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借鉴了英美法系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也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日本也于1999年宣布,近年内司法改革的内容就是确立司法交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2003年3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对“认罪”的程序和“认罪”的确认、“认罪”的法律后果及给予被告人的“优惠”、人民法院对“认罪”案件的审理等规定,符合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注1】
一、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缺陷
根据两高一部颁布实施的
《意见》规定,我国“辩诉交易”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适用
《意见》审理案件检察院应当提交书面建议,检察院没有建议但法院决定适用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意见》第
3条);第二,应当向被告人讲明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核实认罪是否是被告人的自愿(
《意见》第
4条、第
7条);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意见》第
9条);第四,法院确认“认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意见》第
8条)。
《意见》的这些规定符合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
《意见》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与美国等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②和我国刑事诉讼的要求相比较,这些规定还存在某些缺陷,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只能是初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