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的角度,我们认为,绝不能对现行审讯制度进行保守性调整,使之便利于刑事司法部门的考核目标之实现,因为现行审讯制度的价值倾向已经过于保守而不是朝向自由;相反,以目标考核为表征的司法体制结构具有过强的功利性色彩,从而明显落后于程序改革的内在需要。因此,以审讯制度改革为最终目标,首先需要对目标考核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配套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行结构性调整,直至取消目标考核制度。考虑到与政府整体管理方式的整体一致性,全面取消公、检、法三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在当前是不尽现实的,可行之道是压低效率指标,提高质量指标和公正性指标。具体的方式是,降低破案数、打击数和追逃数的考核分值,同时,增加不当审讯、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的扣分分值,甚至规定无罪判决“一票否决”的处分办法。
【注释】 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院公信力研究》课题组于2005年3月至7月在S省范围内进行了广泛问卷调查,调查范围涉及普通公众、法官、检察官、律师,共计发放4000余份问卷。在对普通公众的问卷中,涉及“你认为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更为重要,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这一问题。统计结果表明,90%以上的受访公众选择了前者。 我们于2004年7月对S省L市公安局进行的调查发现,该局年人均经费约1.5万元,但这一经费并非全部用于业务开支,还包括基建、津贴、接待等。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某侦查人员的计算,他们实际使用的办案经费只有人均0.6万元左右,远远不能满足侦查调查的需要。因为经费有限,侦查人员尽可能不到外地出差,尽可能避免使用准确度极高但花费较贵的物证鉴定技术(如DNA鉴定)。据我们对在S省警察学校参与培训的20名省内其他地区公安局负责人的访谈,也验证了经费短缺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的现象。 类似的表述如美国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所言,“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参见]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3页。 关于侦查阶段的供述率或审判阶段的认罪率的介绍,可参见陈瑞华:《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lawchair/details.asp?lid=3677,2005年9月6日;余宏文:《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思路》,载深圳检察网:http://www.sjw.gov.cn/Common/ShowInfo.aspx?id=144097,2005年9月6日。 我们于2004年6月25日至7月10日在S省L市J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进行了调研,调研主题是侦查程序的运作状况,调查的方法主要是访谈。由于调查样本的有限性,下文描述的情况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但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个较为真实的片断。 基于犯罪的突发性与侦查的紧迫性,无证逮捕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的一项侦查制度。与此相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拘留错误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因此侦查机关运用这一措施时格外谨慎,往往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则不敢拘留。由于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审批手续,更为随机性的强制到案方式则成为侦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替代形式。在此意义上,问题不在于侦查实践的做法完全合理,而是现行法律的内在冲突尚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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