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当审讯主要发生在刑拘前的控制阶段和侦查人员的办公室内。离开了这种时空环境,不当审讯、尤其是以物理强制为基本手段的审讯也就基本丧失了根据,刑事侦查所追求的高认罪率也就成了雾里看花。据此,一些学者为遏制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不当审讯所提出的“侦羁分离”之策,基本是“驴头不对马嘴”,根本不可能产生预期效果。 因为即使侦羁分离,不当审讯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三、不当审讯的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目标考核与证明标准
几乎所有侦查人员在访谈中都表达了他们的困惑:一方面,就本意而言,他们绝不愿意在审讯时“动手动脚”,因为一旦产生后果——嫌疑人受伤、致残、死亡、控告,轻则受到纪律处分,重则“末位淘汰” 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目标考核的负担是如此之重,检察机关的批捕标准又如此严格,如果在审讯时不采用不当审讯手段,很难顺利完成考核与诉讼的目标任务。这种处境真实地反映出不当审讯并非完全受侦查人员自身素质所驱动,而是有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即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管理体制与刑事拘留、逮捕证明标准。
考核侦查部门最重要的指标是三个:破案数,打击数(逮捕、劳教、少管)和追逃数。通常情况下,考核目标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政府综治办根据前一年破案、打击和追逃的情况对市级公安局提出一个总的要求,市公安局再给各县、区公安局下达指标,后者再具体分配到刑大和派出所头上;而刑警大队还要和每个中队、每名侦查员签订目标考核任务书,层层分解指标。对于考核任务书所确定的指标,侦查人员必须完成,年底考核重点就看上述三个指标。用一名基层领导的话说,三项指标是一根指挥棒,所有的侦查活动都围绕它们展开。对基层侦查人员而言,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增加破案数和打击人头数。只有如期完成任务,才能够保证奖金和升迁。应该说,目标考核的出发点无可厚非——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其责任感,促进侦查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办案指标严苛,不少侦查人员很可能选择行之有效但不具正当性的方法以达目标,不当审讯就是一个捷径。
对侦查人员而言,首要的目标是破案,其次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形式上,破案的标准是“(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但习惯或公认的标准却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陈述或现场情况相吻合。这基本就是侦查部门内部掌握的刑事拘留的证明标准。对侦查人员而言,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意味着侦查方向绝不会有错,侦查任务已经完成了大半,余下任务就是搜集证据以补强口供。至于逮捕的标准,负责批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实际掌握的证据标准与起诉标准已无本质的区别,均要求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一特定之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之所以如此,是基于检察机关内部目标考核的牵连效果。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的案件,如果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监督部门的目标考核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则检察机关的整体均会受到不利影响。作为权宜之计——进而转化为长久之计,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提高批捕标准的方式来消除承担行政责任的隐患。但如此一来,侦查机关必须在报捕前搜集的证据达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标准。因此,无论是破案还是报捕,均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逮捕前的侦查阶段。而逮捕前的法定羁押(刑事拘留)期间极为有限,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最为简便思路就是“获得口供”,进而“沿供求证”,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线索,然后通过核实这些证据线索来构建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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