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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的合宪性问题

  
  *不能只简单地使物权法立法屈从宪法,必要时也应该使宪法与立法同步。既然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那么就不应该预先用既定宪法条款锁定讨论和争论,而是应该充分尊重社会意见,形成一个社会协定基础上的物权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再来检讨与宪法的关系。如果发现,无法通过宪法解释来支持物权立法的合理要求,那么就应该考虑宪法的适时修改了。也可在搁置合宪争议的情况下,对物权法采取试行的办法,通过试行以观后效。立法或者说改革,千万不要被陈腐的宪法解释绊住了脚。
  *打破立法迷信论。这场广泛的呈现出许多难以确定意味的物权立法讨论,提示了我们立法其实是不过是各种信息、观念、利益和其他多方面的东西的作用产物,这也表明在复杂多变的世事面前,任何决断可能都只是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所以对立法、对法律都不可迷信。就目前的物权法起草而言,我们不应再抱有追求建立一个宏伟、永恒的法律体系的野心,因为这在当代政治哲学上是荒诞的,而是应该有智慧也有勇气去接受一个具有合作与妥协特质的法律架构。今天的立法学与美学相似,所谓美,便是指善变而言,法在今天只有善变才能顺应时世,合乎世理。前段时间公司法的大篇幅修改,即是这样的立法例证。
  *物权法的起草面临一个实现国家善治的要求。“善治”是世界银行最新提出的口号,成为了世界银行向第三世界国家贷款政策的主导思想,旨在改善政府管理。“善治”涉及到:一种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一种独立的司法体制以及履行合同的法律框架;对公共资金进行负责地管理;一个独立的、向代议制的立法机构负责的公共审计机关;所有层次的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多元化的制度结构以及出版自由。物权法起草要与国家善治的目标统一起来,在财产分配的领域促成这一范畴的国家善治。这次公开信提到分配不公的问题,应该说关心的问题很好,物权法草案在分配公正的问题上确实还值得进一步论证。我本人对于物权法草案在这方面也有很多疑问。但是公开信的立场却是依从了一种老掉牙的在政治哲学中已经沦为遗迹的实质主义公平分配论,由于今天没有时间了,我在此就不展开分析,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在对外经贸大学和法大的有关讲座,或者读读罗尔斯的《正义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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