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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上述规定大大降低了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银行业的门槛。
  3、保险业
  依照我国现行法规,目前港澳地区的公司来内地投资视同外资,保险业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比照适用该条例。因此,香港、澳门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公司当中,不能达到《条例》列明的批准条件的,在短期内将无法正式在内地开展业务。CEPA 签署前,港澳公司进入内地的条件是:经营保险业务30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的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CEPA签署后,根据市场准入规定,内地将进一步对港澳保险业投资者开放以下内容:A.对港澳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 50 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 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B.将港澳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
  CEPA的签署对港澳保险公司进入内地资格的相应变通,港澳保险企业进入内地门槛得到了实质性的降低。允许港澳保险公司通过整合或战略合并成集团的形式申请进入内地,使港澳背景的中小型保险企业进入内地更加容易,将为港澳保险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而股比的提高也有利于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内地保险业的积极性。
  4、运输业
  (1)货运代理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除可比中国入世承诺提前两年以独资方式在内地经营外,其在最低注册资本金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2)仓储服务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比中国入世承诺提前一年以独资方式在内地经营,并在最低注册资本金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3)公路运输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而此前,《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 2001年11月20日颁布)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外商只能以合资企业形式投资道路客运服务。并且中国入世也没有承诺向外商独资企业开放道路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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