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系列案件最终局面的酿成与我行经营管理上的疏忽存在密切的关系。改制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通知义务,银行对改制企业有权参与决策。银行在得到借款企业要改制的消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积极参与决策。在本案中,我行对于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组建过程的参与程度是不够的。政府文件中允许主管企业以被管企业财产投资组建新公司,我行就应及早提出异议,与有关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予以登记之后,我行也应当及时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我行权利。
三、有关建议
1、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关注和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并积极参与决策。
针对企业改制,我行应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交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通过事前防范手段保全我行债权。信贷业务人员也不能一贷了之,应密切关注借款企业动向,发现企业改制迹象,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参与到企业改制过程中,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对改制企业事前防范力度,落实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承担事项,保证我行债权不受损失。
2、真正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有关业务人员应把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企业改制中,三查制度重点在于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是发现企业异动的最直接方法,还可以为收集企业资料提供便利,是实现企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议我行业务人员应当提高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认识,尤其是贷后检查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并竖立责任意识,认真作好贷后检查记录。
3、法律人员应当参与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事项,仅靠银行业务人员不能妥善处理,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人员参与制度。对于我行发生的企业改制事项,业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部门,由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和信息,由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和决策,互相配合,共同落实我行债权承接事项,避免出现漏洞,造成我行债权损失。
4、提高相关业务人员涉及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意识。
提高业务人员相关法律意识是解决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根本途径。建立健全我行有关企业改制的规章制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让业务人员了解什么情况属于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债权造成何种影响,以及防范企业通过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让与贷款企业接触最多的业务人员充分发挥屏障作用,从根本上防范企业改制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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