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合并的不是市场,而是企业。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辩称:大连市政府在《关于双兴、兴业和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实施合并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6号)文件中已明确载明是将双兴、兴业、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实施合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我行青泥支行对此进行了驳斥: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所依据的政府文件的证据效力是表面的,不是绝对的,因为政府文件只是文意上的,并不当然代表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即合并事实)只能以兴业蔬菜并至双兴商品城的过程及事实为准。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自己的工商登记卷已经写明:合并的内容是整个企业的资产(除国有划拨的土地及职工住宅),关于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已经清楚说明,合并至双兴商品城的资产明细,包括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双兴、兴业、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合并管理实施实施方案》关于实施合并范围一项的记载:(1)双兴蔬菜批发市场以及双兴蔬菜批发配送公司机关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在册员工和退离休人员。双兴蔬菜批发配送公司下属的仓储加工公司、恒利房屋开发公司,由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管理,并予以适当照顾。(2)兴业蔬菜批发市场和兴业物产有限公司机关及其所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大连红桦宾馆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在册员工和退离休人员。(3)市果品批发市场(含进出口经营部分)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在册员工和退离休人员。从工商登记来看,双兴蔬菜批发市场、兴业蔬菜批发市场和市果品批发市场均是三个独立的企业,其中兴业蔬菜批发市场已更名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
以上事实说明,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合并的不仅仅是市场,而是整个企业。
(四)从形式上看,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虽然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实质上已没有一点偿债能力。
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理由主要有:(1)从工商登记来看,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只是由于未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曾被注销主体资格。(2)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还有资产,即一些职工住宅和其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
实际上,在《大连市兴业物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大万融评报字[1999]第166号)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中已对兴业系统所属公司之一的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评估范围作出了明确:(二)下列资产应委托方要求,未列入评估:兴业系统各公司拥有产权的职工住宅,……,帐面值为14818320.80元;(三)兴业系统各公司占用的土地系国有划拨,……,未作重估。根据该评估报告书可知,除上述职工住宅和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外,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的其他全部财产已因实施企业合并而并入到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中。因此,事实上在组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时,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已无任何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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