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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系列案成功收回分析报告

  鉴于以上情况,我行于2001年10月左右分别起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审理结果:本系列案12笔借款合同纠纷中,只有借款人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保证人为大连木材总公司,借款金额为93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其余11笔借款合同纠纷均因庭下调解而以撤诉终结。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系列借款合同纠纷。大连市木材总公司、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大连市木材总公司第一经销公司、大连物资汽车贸易公司、大连市木材总公司木材交易中心、大连红桦宾馆共6户借款企业与我行青泥支行共签订12笔借款合同,金额总计11752万元,全部为不良贷款。在全部12笔贷款中,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或为借款人,或为保证人,共涉金额为9418万元,是此诉讼系列案件的关键人与突破口。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虽然既不是本案的借款人,也不是本案的保证人,但与本案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有利害关系。由于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已无有效资产,因此能否追究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直接决定我行能否收回全部贷款。尽管本案当事人近10个,但影响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只有三个,即我行青泥支行、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和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因此,为探讨方便起见,本文将本系列案件假定为一个案件,该案件的原告是我行青泥支行,第一被告是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第二被告是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在三级法院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解的焦点问题有三:(1)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是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方的负债不承担责任;(2)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合并的是市场,而不是一个企业;(3)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还有资产,且没有注销,作为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由其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一)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是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诞生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而滋生的极品。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两个政府文件,即《关于双兴、兴业和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实施合并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6号)和《关于改制设立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99]15号)。《关于双兴、兴业和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实施合并管理的通知》中写到“为了……,市政府决定,将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从市物资总公司管理成建制划归市商委管理;将市双兴、兴业、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实施合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归口市商委管理,具体按《双兴、兴业、果品三个批发市场合并管理实施实施方案》(附后)执行。”《关于改制设立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的批复》第一条写到:同意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果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渤海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果品批发市场(含进出口经营部分)、双兴蔬菜批发市场等净资产折为出资,改制设立大连商品城有限公司,归口市商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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