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系列案成功收回分析报告
程武龙
【关键词】借款、担保、改制
【全文】
一、 基本案情
大连市木材总公司在我行贷款4258万元,保证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在我行贷款3948万元,保证人大连太阳木材贸易公司;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在我行贷款93万元,保证人大连木材总公司;大连市木材总公司第一经销公司在我行贷款595万元,保证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大连物资汽车贸易公司在我行贷款137万元,保证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大连市木材总公司木材交易中心在我行贷款80万元,保证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大连红桦宾馆在我行贷款120万元,保证人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
大连市木材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3年。该公司为逃废银行债务,享受减免息及免税政策,于1996年将其下属的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及大连红桦宾馆等企业从大连市木材总公司分离出来,划归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管理,并准备实施对木材总公司进行兼并,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兼并落空。后来兴业物产有限公司对木材总公司机关及其下属企业实行代管。
根据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9]6号文件精神,大连市木材总公司于1999年年初再次进行改制。大连兴业物产有限公司成建制从市物资总公司管理,划转到市商委管理,其资产、负债全部进入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兴业物产有限公司代管的木材总公司,包括其下属的9个国有企业和4个集体企业,由新组建的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继续代管。
截止2001年8月末,大连市木材总公司等6户企业在我行贷款余额为9418万元,均为呆滞贷款,欠息7698万元,其中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贷款3948万元,欠息2477万元;红桦宾馆贷款120万元,欠息7812元,归口兴业物产有限公司管理。由于其余4户企业由新组建的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代管,因此使我行的债权无法落实。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商委将其托管给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再由大连商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的优质资产投资到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并占有40.66%的股东权益。
同时,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仍留一些应收账款、职工住宅等资产,在法律上仍保留民事主体地位,并未进行注销登记,由于两年未参加年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9日下达大工商处字[2000]155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大连兴业蔬菜批发交易中心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