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合同到期日后,而应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中。合同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与此相应的,合同履行应包括先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和后合同履行。在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未到期,还没有产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但是其书面声明表明其将不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的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最终产生了我行的解除权和不安抗辩权。因此,今后我们在理解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履行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还款义务的履行上,还包括许多其他义务的履行。
3、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谨防滥诉。
合同解除权有法定与约定之分,因预期违约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此权利时必须要符合其法定构成要件。当预期违约为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即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在构成上有所区别。前者要求债务人必须以明确肯定的方式通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为拒绝履行债务,该债务应合法且为主要债务,并且债务人是在无正当拒绝权的情况下表示不履行债务,即违法的表示不履行。后者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此,我行在行使预期违约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时,应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然后依据《
合同法》第
94条2项的规定起诉债务人,杜绝无据起诉。
4、掌握起诉时机。
对未到期合同的起诉,掌握时机非常关键。就本案而言,借款人已处于改制的前期,而且停工停产,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起诉前,借款人已经偷偷地将其资产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转移,所得收益也未归还银行贷款。如果我行等待合同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议我行相关业务人员,要时刻注意关注借款人动向,在掌握了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证据后,积极与法律工作人员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若符合起诉条件,及时诉诸法律。
5、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建议职能部门加强对《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适时维护我行利益。
6、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