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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油脂工业总厂未到期起诉案例分析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就本案而言,我行与大连油脂工业总厂所签定的贷款合同到期日均为2003年1月,而该厂于2002年5月即向我行书面声明:由于该厂已经停产,并且资不抵债,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偿还借款本息,而且由于正在进行改制,只能在改制后落实偿还措施。由此可见,本案属于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形。借款人以书面声明通知我行,其因资不抵债及改制等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并且该债务为借款合同的主要债务,从而将最终导致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我行取得了对借款合同的解除权,并以预期违约为由起诉大连油脂工业总厂。
  2、不安抗辩权
  如果我行起诉时未全额发放贷款,将会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为履行的一种权利。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8条有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我行有先为发放贷款的义务,大连油脂工业总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我行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这里有两点须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中止履行与终止履行含义不同。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后者则有解除、消灭合同之义。(二)我行享有的中止履行权,仅针对未发放的部分贷款,而不及于合同全部。
  三、 有关建议
  1、转变对合同违约的认识
  违约有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之分。两者最突出的区别就是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则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除此之外,预期违约通常表现为将来不履行义务,而实际违约则一般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实际违约侵害的则是现实债权。既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存在债务人违约的可能,在发生债务人有预期违约的情形时,我行人员应澄清以往的错误认识,积极起诉,千万不要错失良机。
  2、转变对合同履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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