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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姜厚福诉我行存款纠纷一案的分析报告

关于姜厚福诉我行存款纠纷一案的分析报告


程武龙


【关键词】存款纠纷、支票
【全文】
  一、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29日,我行收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及转来的姜厚福起诉状的副本。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在我行开立个人名基本存款帐户。2001年5月30日,在原告没有在帐户中提取存款的情况下,帐户中却少了两笔存款,一笔金额为39,000,一笔金额为33,540元,合计72,54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我行返还存款72,54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知:1、姜厚福在我行的确开立有帐户,其户名为:姜厚福,帐号为:202314006902636。2001年5月30日有两笔金额分别为39,000元及33,540元的现金支票支出。具体情况为:金额39,000元的现金支票,收款人为马国彪,出票人为姜厚福,用途为差旅费。经核对,以上现金支票的帐号户名相符。2、姜厚福委托的经办人丁绍荃曾来我行称,此两笔支票并非姜厚福开出,且认为支票上的姜厚福印有假,并随后向沙河口区公安局报案,沙河口区公安局经调查,找到了33,540元支票的收款人为姜文清。姜文清称支票是正常商品销售过程中取得的,取款后购货人又以未看好货物为由,只购买了少量货物,余下的大部分现金已从姜文清手中直接取走。
  2001年8月9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集中在现金支票的印鉴真伪上,原告最终申请对两张现金支票的印鉴进行鉴定。经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两张现金支票中盖的“姜厚福印”名章印文与预留印鉴是同一印章盖印的。2001年11月9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姜厚福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23日,姜厚福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的存款确被冒领,两张现金支票均未使用上诉人的印章,经鉴定所谓的相符合是指支票上的印章与星海支行提供的预留印鉴相符合,而不是姜厚福本人保存并使用的印章相符合。二、被上诉人星海支行对上诉人支票被冒领具有过错,其出售支票时没要求使用支票管理手册,并且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应为存款人。二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改变了诉讼策略,主张我方在出售空白支票时未要求出示支票准用证,出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在审批环节中对支票的用途、金额等事项审查不严。我方则依鉴定结论主张已按银行的操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正常履行了审查责任,且预留印鉴是银行和客户签发支票核对的依据。上诉人虽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但并未主张过二次鉴定。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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