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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路在何方?

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路在何方?


曲峰


【关键词】中小股东 维权 质询权 建议权 话语权
【全文】
  作为律师,尽己之力去维护司法公正,这是职业精神。作为法律学者,以学术良知与社会责任感为动力去做一些公益的事情,这是理所当然。
  2005年8月15日,笔者看到了这样一份来自某基层法院的“通知单”,“通知单”称:“有关民事诉状已收悉。公众小股东朱长春和陈浩二位当事人请求上市公司‘茉织华(600555.SH)’履行对于股东建议和质询意见的答复义务;停止对于建议、质询权利的侵害;并要求董事会履行提案听取建议和质询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特此告知,并退还诉讼状。”
  此事源于7月11日,上海通商投资研究所经济研究员朱长春和陈浩以流通股股东身份向“茉织华”发送了一份“股东专函”。二人凭借经济学知识和经验,研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相应瑕疵,股东权益存在隐含威胁,法人治理结构存有明显缺陷,公司管理层在严重瑕疵的企业管理体系下开展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关联交易等行为,影响或损害到股东净资产权益和二级市场市值权益,且有关委托理财行为、资产剥离出售行为等诸多重大事项已经损害了股东权益。7月20日,朱长春和陈浩对该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建议和质询,并希望能够尽快得到答复;两日后却接到回复,以公司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不便答复为由而拒绝。这两位小股民法制意识明显,授权委托笔者作为他们的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以侵害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利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和董事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话语权。
  笔者在接受该案时就感到棘手,因为这是国内罕有的案例,小股民打官司只为话语权。此案对应的法律规定又容易被人忽视,赫然在目的《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当时面对这两位经济学者的恳切言辞,笔者决定不计报酬地支持他们依法维权主张,毕竟这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好事情。两位经济学者作为茉织华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善意的行使建议和质询权利明明有法可依,却得不到尊重,笔者的匪夷所思之由就在这里。随后,8月5日一纸诉状将茉织华告上了法庭,没曾想,可谓“先河第一案”得到的结果却让维权者从“忧股忧市”走向了“忧律忧法”的尴尬局面。即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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