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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婚姻关系”给人类带来了什么?

  
  * 观点一:网婚与现实婚姻是不是相悖呢?是由道德调整,还是由法律约束呢?
  1、笔者认为,“网婚”表面看起来与“现实婚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现实婚姻是经过国家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方可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而网婚则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网婚的对象则包括前面提到的已婚的人,未成年人等,同时网络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网婚的双方一般不会有现实生活中的同居生活,即使有也是由他们自己来选择的。
  
  2、笔者认为,青睐于网婚的网民主要的还是倾向于一种精神上的东西,但是这种倾向前提体现可能是该网民无配偶或恋人,寻找一种情感上的寄托,另一种情况,则是该网民已
  有配偶,但由于与配偶的感情出现问题或干脆就是出于好奇而迷恋等等。第一种情形看起来还无可厚非,但也可能导致今后的现实婚姻存有阴影或产生影响,第二种情形由此而引发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却更让人们关注。
  
  3、有配偶的人迷恋网婚,首先肯定的说,它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这样的网民势必把他的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的感情都倾注在一个虚拟的或是真实的对象身上,从而导
  致现实生活中很难再有时间和经历履行应尽的配偶义务。《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不应当违反相互忠实、尊重的原则,同时也不应当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减少而不尽义务或者所尽义务大打折扣。
  
  4、从道德上讲,其涉及面更广。比如,前面提到一个未婚的成年人,在网上进行完婚则无可厚非;如果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那就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相矛盾了。再如果一
  个成年人向一个明知是未成年的人表达一些涉及“性”方面的内容,这样也应该说是一种不道德的。那么针对有配偶人的网婚,有的人认为,不是因为热衷于网婚儿冷淡了现实的婚姻,而是因为现实婚姻的冷淡而促使热衷于网婚。在这种网婚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均谈及自己的性生活如何的不和谐、配偶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等话题,无形当中则侵犯了配偶的一种权力或给其造成伤害。《婚姻法》中只规定 ,有配偶人不得与他人实施性行为或同居,没有规定不得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谈及“性”话题,况且其它法律也没法这样规定。但是法律却规定了配偶之间两性生活的权利专属于配偶,由此也显而易见的看出问题的关键性。从道德上讲,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谈及“性”话题应当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受道德上的一种谴责。当然,像医生、心理学家等特殊的行业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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