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合伙立法的现实需要
“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当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投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20]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体现知识经济的高新技术产业,而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又受限于资金的缺乏。理论上讲我国的闲散资金不能说不丰厚,家庭储蓄率(额)居世界前列,但人们都只愿意放在银行里而不愿意进行投资,以为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其实,从整个社会看来,这样做并没有减少投资风险,只是将社会的投资风险,转化为银行的投资风险,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范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因此在特定条件下,过度储蓄构成经济的一种潜在威胁甚至现实扭曲。[21]在国外,与高科技企业紧密相连的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是对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太成熟的技术密集性企业所做的小规模投资。在创业公司发展壮大后,风险投资者收回可观的收益,然后寻找新的投资目标。这样形成资本的良性循环,壮大高新产业同时获得丰厚利润。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依靠吸引投资者来募集资金。“风险投资机构出资1%左右,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余99%左右则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人才全面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每年收取经营收入的2%左右作为管理费,项目成功后,普通合伙人分成收益的20%,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分得80%左右。根据统计,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形式已占据80%的投资额。”[22]
有限合伙制下的风险投资可以引导社会的闲散资金注入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又有利于形成风险较家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在有限合伙中,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体投资事务均由投资家负责,体现出独立地位,风险投资家可以不受外界的干预而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而由于其他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人要求下,风险投资家还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样的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弱化投资领域里的道德风险。
以运作成本来看,由于有限合伙并非税法上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形式的盈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须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合法的规避了赋税。且在内部管理中,由于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如董事会、监事会、投票表决等,管理费用大大降低。从资金退出角度讲,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合伙权利转让。这比普遍合伙中合伙权益转让更加方便,且有限合伙不会因其中一名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者终止而终止,能够保证有限合伙的持续性,合伙人可以在认为需要时撤出其投资,而合伙权利的转让也可以不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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