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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合同法总论比较研究:基于文本的规范分析

  (5)台湾地区于1999年修正施行债编时,规定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条至第195条及第197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不仅得不必循侵权行为之救济途径,得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主张履行利益侵害以外之损害赔偿。且得主张非精神上之损害赔偿。此项规定为大陆合同法所无。
  
【注释】  大陆合同法34567条
台湾民法第94、95条
大陆合同法16条
大陆合同法15条
大陆合同法20条
台湾民法第155条158条、第160条第2项、第162条第1项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王利明、崔健远:《合同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
台湾民法第156条、第158条,大陆合同法23条
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篇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56页。
大陆合同法24条
大陆合同法394041条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及第3项
台湾民法第425条第1项、第839第2项
大陆合同法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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