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合同法总论比较研究:基于文本的规范分析
刘昕杰
【摘要】两岸对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契约法)均在二十一世纪前后进行了最新的立法和修正,但对于两部重要法规的比较研究却还处于起步阶段。就民法而言本身即具有普适意义,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法律制度,更是跨地域和政治形态的研究的极好素材。
合同法是意思自治的基本法,两岸法律对于合同制度的规定都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但是仅从法律文本而言,两岸的合同法律规定尚有相异之处,本文即立足于两岸
合同法的法律文本对双方在
合同法总论法律规范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对比分析,以期提供两岸
合同法相互借鉴的基本材料。
【全文】
一、立法概述
大陆在1981年即颁布了《
经济合同法》,1985年颁布了《
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又颁布了《
技术合同法》,形成了三部
合同法共同调整合同关系的格局。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
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
合同法》总计42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部分规定的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合同,总计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有名合同。附则规定了新
合同法的生效。
台湾地区的契约法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债编中,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1974年夏,台湾有关部门成立“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研拟债编草案初稿,1995年7月14日第691次会议始全部完成民法债编及其施行法之修正,1999年4月3日经台湾立法机关三读通过并于2000年5月5日施行。债编共计修正123条、增订67条、删除9条,增列新类型合同,主要包括优等悬赏广告、权利租赁、使用借贷预约及消费借贷预约、混藏寄托、旅游合同、合会、人事保证等。
从法典化的情况看,由于大陆没有民法典,也就没有债法总则,所以在
合同法中其实涉及了很多债法总则的内容。总体而言大陆《
合同法》所涵盖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债法编中的总则和契约部分。
大陆
合同法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台湾地区民法未对基本原则加以具体规定,但可以肯定,这几项原则是两岸
合同法与契约法共同的精神,也是民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