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运用法律原则处理反歧视就业案件的成功先例,但一些法律原则同时也作为一种权利(如平等原则同时也是平等权),进入了诉讼之中。随着反歧视就业诉讼案件的增多,如果没有立法的及时对应,那么适用法律原则解决反歧视就业案例就应该会出现。
【注释】 王全兴、吴文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法学》,2002年第2期。
关怀:《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房维廉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用讲话》,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转引自邵芬:《我国劳动法适用对象扩大及其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服务对象基本上是面向社会的纯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所等;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杂志社、应用研究科研所等;第三类是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并直接为国家机关的决策提供服务的专业单依,如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第四类是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国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改为事业单位,但还继续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如一些行业总会等。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等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3页。
可参见王迁博士论文:《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3页。
王建军:《扩大
劳动法对人的效力范围——谈事业单位对
劳动法的适用》,载于经济法网,http://www.cel.cn/show.asp?c_id=134&c_upid=9&c_grade=2&a_id=4822,访问时间:2004-12-01,14:31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第
1条。
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特别法律关系理论”以及其对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影响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77年,第193页。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343页;肖子策:《公务员双重身份划分研究》,《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黎军:《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谈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陈伟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等。
]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
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顾昂然、肖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总览》,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54页。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