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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对策:现实语境中的反就业歧视诉讼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一个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剥夺了原告的政治权利和通过担任国家公务员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侵犯了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的违法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的法律效力。”
  可见,虽然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效力问题还有不小的争议,对于他是否涉及非国家机关行为还有不同意见,但就法律的适用性而言,宪法基本权利是目前为止在反歧视就业诉讼中比较有效的法律武器,运用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反歧视就业诉讼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当然我们也期待我国宪法基本权利能尽快的反映到各部分法特别是反歧视领域的法律中。
  2、法律原则诉讼
  由于立法者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未来发生的一切事情,也由于立法者表现手段有限,即使能预见将来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 因此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漏洞(die lucke),即“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简言之就是“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 在私法中,遇到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类推的方法,或是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但反歧视的问题不仅仅涉及私法问题,更多的是公法或至少是一个社会法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法律解释和类推。但是私法中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值得借鉴。
  原则是人们主观设定的一种判断是非、正误的具有一定弹性的界限。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可以说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令部社会关系或某—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民法中遇到法律漏洞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根据在于,“现代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授权条款、立法者考虑到自己能力不足,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案型。即使预见到了也难以一一作出具体现范.并且社会生活还处在急剧变动之中,将不断出现—些新型的案件和千奇百怪的案件,因此预先设立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授权条款.授权法官应用诚信用原则去裁判那些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类 。反歧视就业的政策性原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计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定。国家在反歧视就业领域的政策性原则主要有“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宪法42条)等;反歧视就业的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反歧视就业问题的公理性原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宪法42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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