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和后来的前苏联
宪法只是将公有制规定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并没有我国宪法第
12条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尚且被理解为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更何况我国宪法呢!搞宪法学的人要忠于
宪法,不能置
宪法的明显规定于不顾,凭个人好恶把明显看起来是违宪的情况说成合宪。所以,虽然我个人在价值观上完全认同各种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主张,但我还是不能不说,我国宪法在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本意是区别保护。相对而言,《
刑法》对
宪法有关条款的理解是到位的,而民事法律对
宪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怎么到位。
资料表明,对于包括物权在内的不同主体的财产权,《草案》从专家草拟建议稿时开始,就是主张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上没有注意甚至是有意回避了
宪法的要求。有许多资料能证明这一点,这里仅举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
梁彗星教授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1995年提出基本思路、1999年完成定稿的草案建议稿第4条就是把各种物权权利主体平等看待的,并且在说明理由时没有提到
宪法有关条款。梁教授在说明理由时讲得很清楚:"本条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给予平等保护,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财产法的领域里彻底否定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并真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法的基本规则"[19],"以前的物权权利制度建立了国家物权权利优先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过去的物权权利制度对其他主体的物权权利作了相当大的限制,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精神,对中国物权权利制度进行更新,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自身规律,建立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的物权权利制度。"[20]梁教授很清楚,平等保护很难找到直接的
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反
宪法有关条款和精神的,所以他为平等保护找的依据不是
宪法,而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财产关系的自身规律"。当然,市场经济也是宪法肯定了的,但他仅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它所包含的"规律"中找根据,所找到的根据只能是间接地推导出来的、很难确证的东西,不会是直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梁教授所要"彻底否定"的"旧的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内容,实际上就存在于他说这个话时正在实施的
宪法中!
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在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这点上与梁教授主导的草案建议稿是一样的。我注意到,《草案》公布后,参与该草案起草的王利明教授发表了《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一文,文中指明"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他从物权主体的平等、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纠纷、各个物权权利主体都应当平等受到保护等三个方面解说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他还论述了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五条理由: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1]在所有这些理由中,作者没有论证平等保护原则的
宪法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领导人的反应也表明,平等保护原则的
宪法依据问题是被忽视的。2005年10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草案》五个问题所做的说明中没提到平等保护原则和这个原则赖以确立的依据。[22]2005年10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说到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还要深入研究的三大问题,其中包括物权法如何准确地反映基本经济制度,体现
宪法关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成份的政策性规定,以及如何切实保护国有资产。[23]这些问题都涉及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
宪法依据。还需要深入研究,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迄今为止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当然,学者们非常清楚,社会上和法学界都有不少人依据
宪法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坚持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都认同的公有财产特别保护论,为了打消这方面的疑问,王利明教授对此论给予了批驳。他说,"此种观点认为,
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我认为这完全是对
宪法的误解。我国《
宪法》和《
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
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援引了
宪法第
11条的规定后,王教授说,"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
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24]可以这样说,王教授在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论点、论断,没有证据,也没有论证,特殊保护论者不可能心服。
说到这里,我觉得物权平等保护论者至少应组织力量拿出根据来回答下面这些基本的问题:1.一方面,从苏俄开始,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都以
宪法的公有财产优位条款为依据,立法上和学理上都贯彻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即使在民法上,对国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民法区别于资本主义民法的主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在
宪法有关条文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与过去截然相反的平等保护被认定为合宪。这一转变的
宪法根据何在?2.都是在中国,为什么
刑法那么系统、鲜明地对国有财产加以特殊保护而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如果
宪法的精神是对各种主体的物权权利平等保护,那么
刑法的有关条款就是对非国有主体的歧视,就构成违宪;
刑法和民法两种对立的做法都合宪是不可想象的,它们中肯定有一方违宪;到底是哪一方违宪?法学界和有关国家机关要给出说法。3.从有关条款看,
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说用了无以复加的强调语气,而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的条款在用词上语气明显带保留意味,说
宪法对两种财产的保护是"并举的""强调"是不是有点忽视这个明显差别,是不是具有足够说服力?
我提这些问题绝对不是否定对物权权利加以平等保护的必要,而是说对这些问题有关国家机构和学者应给予令人信服的回答。
五、《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
任何一项打破传统新确立的法律所贯彻的原则是合宪还是违宪,总难免有争议。通常,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尽可能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做解释,其他人的理解和解释也往往难免受自己价值观的影响。不过,二百多年来,一些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法治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还是形成了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解释
宪法的方法或套路。我们可以参照这些方法和套路来对《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做些评论。
宪法解释方法有很多种。哈佛大学著名宪法学教授Tribe将
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本解释法,结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国家特质解释法,遵循先例解释法和综合再造法共六种。他说是六种,实际上只有五种,因为综合再造法要求在综合运用上述五种方法的基础上自主创新,并无固定特点或套路。[25]国外还有学者将
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十种,即制宪意图解释,逻辑解释,制宪目的解释,宪法典结构解释,语义上下文解释,整体建构解释,清楚单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司法经济考虑解释,必要和经验解释,以及循先例解释。[26]国外也有学者将
宪法解释的方法概括为三种,即注重追寻制宪者本意的原意解释,把
宪法条款的语言作为基本的和近乎唯一的
宪法渊源的文本解释,以及除制宪者之外还承认其后的
宪法解释者(主要指行使违宪审查权或享有
宪法解释权的主体)也对
宪法价值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进化解释。[27]另外,我注意到,我国台湾的学者从其他资料来源也介绍了一些
宪法解释的方法,其中除比较重视基于文本原意的文义扩张解释、文义缩小解释外,同前面提到的那些学者归纳出的方法差不多。[28]这些分类概括了实行成文
宪法的主要法治国家的有代表性的和主流的
宪法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