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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参与国企改革的功能和价值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企业或政府的委托,通过合理收费,为国有企业革提供相应的法律与咨询服务。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针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某些领域特定业务,早已为律师介入国企改革提供了相应的具体依据。例如: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十六条就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为国有企业提供社会服务;1999年8月23日,财政部、司法部财管字[1999]264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意义、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2003年7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八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2003年09月03日财政部财企[2003]23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别是: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而国企改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涉及一定形式的国有产权转让,因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成为国企改革的必备文件。律师的参与也相应成为国企改革的一个法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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