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发性。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受学生特点、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场所、过程、手段、方式以及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使事故具有相对的多发性特征。
(四)严重性。在中小学校,除食物中毒、火灾等特定事故外,相对多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为普通安全事故、一般较轻的攻击性人身损害,和教师体罚未成年学生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主要原因在于一般中、小学生的自保能力相对较弱,而攻击性也相对不是很强,整个教育教学活动较少涉及以“动手”为特征的实际操作性活动。普通高校一般都是针对成年学生、以理论性教学为主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的自保能力也比较强,故其学生伤害事故相对来说不是太过突出,马家爵类似案件的严重攻击性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和偶然性。而高职院校则不同。
在高职院校,总体上来讲学生的认识能力、自保能力较中、小学生有所增强,但其攻击力量通常也更强。高职学生在年龄上处于最不稳定的时期,既与普通高校学生在年龄上大体相当,而知识基础却较差,道德、法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能力却较弱,加上其所属专业、阅历和社会处境的影响,这样,在一定的外在因素刺激下,很容易发生过激行为、酿成较为严重的攻击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同时,由于高职学生在学习、实习、实训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活动领域宽、活动强度大、活动场所复杂、活动的技术性要求高、危险性大,因此,大大增多了发生学校(学习)安全事故的几率,其事故后果也往往较为严重。
(四)影响的多重性。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除对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属,和对学校、老师的影响和压力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专业的招生和发展、一个职业的后继人才与发展前景。例如,在机加械工、汽车维修、医疗、护理等实习、实训活动中,如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伤残,后果将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对学校、教师,特别是对实习实训教师,将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学校声誉受损、生源受限,使教师对教不教、教什么、怎样教,产生严重的疑虑、惧怕的心理。这将极大地损伤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也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对整个职业教育的期待和信心,影响整个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导致国家教育结构的失衡。如此,普通本、专科教育就将承受更大的就读、就业双重压力,国家的产业结构都将受到影响。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尤其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起步阶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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