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职院校而言,应当更加充分地关注上述第(2)、(3)、(4)三种事故类型。
另外,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可以将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由于学校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由于学校制度缺陷、重大疏漏、宣传教育不力,所提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教职工(包括外聘人员)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操作规程,组织实习、实训活动时未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等,所导致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2)学生责任事故。是指本校学生明显违反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致伤本校学生、依法应由致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在学校本身的管理、教学、服务活动,以及所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及教育教学、实训指导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地、设施、指导人员提供方,违反有关规定与要求所导致的各种学生伤害事故等。(4)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校已尽到正常、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其主要原因是学生的特异体质、疾病、不可抗力,等等。
二、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特点
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区别于大学本科及其以上院校和中、小学的教学活动,高职院校在教学对象、教学目的、培养目标,以及相应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多方面,都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反映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问题上,也具有其与众不同的许多特征:
(一)主体的多样性。高职学生虽然大都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也包括为数不少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招收初中毕业生读五年制高职(大专)的高职低年级学生。成年学生又有从学校到学校直升的纯粹学生,和已经就业的成年或曾经就业在参加继续教育的成年学生。直升的学生中还包括普通初中生、普通高中生及职高生三种来源。
上述各类学生基于年龄、阅历、条件、环境等各个方面的不同,其在意识、心理、行为诸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这使高职院校的学生间关系和高职院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决定了高职院校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主体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高职院校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学校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内容的复杂性。相对而言,大学本科以上学校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大都是发生在成年同龄学生之间,学校一般很少因此而承担责任。中、小学的学生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质上也是以保护未成年学生为出发点和重点。高职院校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各门课程大量的实习、实训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许多的技术性的操作、训练、实验等等,其技术性、实操性决定了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内容上的复杂性;高职院校学生成员种类的复杂性,也使所发生的事故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更多地牵涉到学校之外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