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特点、预防和处理
李先龙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任何学校办学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固有风险,也是困扰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行为的一个重大问题。高职院校的办学特点,决定了其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比中小学显得更加突出。但是,该问题迄今并尚未受到充分的重视。要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实际出发,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明确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种预防制度和措施,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依法分清事实、明确责任,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尤其要注意其相应的的社会影响,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性质;预防;处理
【全文】
自班级授课制出现以来,学生伤害事故客观上成为各级各类学校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固有风险,同时也成为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影响和困扰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行为的一个重大问题。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面临着学生伤害事故的问题。深入研究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予以及时、依法、公正和妥善地处理,对保证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规模化快速发展,和全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各种各样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的学生与学校(教师)之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部分学校的“学生安全”意识不够强,加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许多认识、观点也存在较大争议,一些学校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后未能及时、依法和妥善处理,要么以牺牲学校利益特别是教师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求息事宁人,要么是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导致事态难以收拾,或者使事故受害学生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受害学生的处境雪上加霜。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日益成为困扰学校的教学、管理以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
相对而言,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已经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继上海市人大常委2001年7月颁布全国第一部关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之后,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部门行政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此后,杭州市、北京市、贵阳市、苏州市等不少城市出台了相关条例或者处理办法,浙江省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4日发布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均只适用于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只有作为作为部门规章的
《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于中小学,也涵盖了高职院校。其中
《办法》将“学生”明确限定为“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规定“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将“学生”的范围界定为“在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 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似不包括高职院校及其各种学生。作为撑起我国教育事业“半边天”的职教教育,特别是高职领域,其学生伤害事故事实上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现有的法规、规章,姑且不论其效力有限,单就内容而言,实质上是以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为出发点和侧重点,未能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