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裁判者”的职业。在考虑给注册会计师以严格的法律责任约束的同时,当然地也必须考虑给予注册会计师以崇高的地位,包括给予良好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其所出具的报告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努力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标准、自律规则的同时,根本重构其管理、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的历史,昭示了市场机制运行两大铁的规则:一是权责明确,二是等价交换。权责明确要求权利清楚、义务明确、责任确定;等价交换在于平等、自愿和交换的等价。这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基础。那么,独立审计活动是否应当遵从价值规律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否则,必然导致又一种全新类型的“权钱交换”!
独立审计是一种公权力,一种对社会的监督权。这是这样一种巨大的权力,并天然地掌握在注册会计师手中。这种权力必须要有法律来保障。另一方面,独立审计也是一种要求权,是全社会对正常经济秩序和常规经济利益保障的权利需要。这又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当然义务,而且它也需要上升为法定义务。因此,独立审计绝不是商品,也绝不是服务。它天然不应该成为货币交换的对象。这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活动的本质所决定的。
目前,一些迹象表明,有关方面正在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培训,以及各种准则、指南的制定。可是,是准则重要?指南重要?还是制度基础重要?诚信、道德、专业水准,并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独有的特殊要求,整个社会经济各行各业,概莫能外。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就是独立审计。独立审计的前提就在于审计主体必须“独立”。独立性原则的要旨,就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免于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具体形式固然有许多种:股权、管理关系、关联关系、借贷关系、任职、礼品……但是,有哪一种情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能够超过“委托人付费”这样一种“衣食父母”关系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呢?
目前,政府监管多头化,监管职能不到位。注协一直在维护会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利益与执行政府监管两大矛性职能之间摇摆。有人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将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建“注册会计师职业管理委员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应该算是一个较高的思路。但笔者认为仅仅如此是不够的。
笔者认为,应当立足现代市场经济新形势,尊重事实,尊重规律,勇于创新,打破陈规,不拘泥于步西方国家独立审计之后尘,大幅度修改《注会法》。在新的《注会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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