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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体制的反思与重构

  1、没有真正深入认识和准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活动的性质和职能。
  2、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和其他新兴行业,区别于政府机关、区别于企业,以及区别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区别于法院与仲裁机构的特殊性。
  3、没有对独立审计行业进行正确的定位。
  4、没有建立起真正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制度。
  三、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新体制的基本思路
  众所周知,“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办坏事。制度好了,坏人也难做坏事,甚至坏人还会变好人”。这是一个客观规律。要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体制的“先天不足”,使社会审计事业不再成为注册会计师谋生的手段和赚钱的途径,真正担负起社会审计监督的职能,真正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社会经济秩序的“守护神”、名副其实的“现代经济警察”,我们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和法制社会的根本要求,重新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体制。
  新体制至少应当考虑和解决下列问题: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其行业的特殊性,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实施独立审计实际上是行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产生出来的一种公共权力,一种新型的“准司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要求其主体保有充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要求,不同于其他各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它是一种类似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律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不同。当事人委托律师办案不是为了律师的图章,委托注册税务师作税务代理也不是为了取得注册税务师的签字。然而,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其基本目的却大多在于“过关”,甚至干脆就是行业上所称通同作弊,即为了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一颗图章或者签字而已。对于委托人而言,并不当真在乎独立审计人员的有多么好的职业道德,或者多么高的专业水准,抑或正好相反。在委托人享有选择权的情况下,谁收费少、谁要求低、谁敢“通同作弊”,业务就给谁做,钱就让谁赚,是一个必然规律,由不得善良人的主观愿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考量,终究会让位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
  1974年,保罗•蒙塔哥纳(Montagna)在其《CPA:社会学的职业观》一书中,通过职业间的横向比较发现了“律师职业对违规的处罚要严于会计职业,因为律师职业对社会的影响更大,更直接”。但是他却没有注意到:律师职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重要程度大大超过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追求客观真实的绝对需要(尽管存在审计限制,但它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把追求“客观真实”为基本目标)大大超过对律师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理当严于对律师违规的处罚!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在没有获得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推定为客观、公正、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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