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政府工商机关并不长于审计专业业务却在“规范”和“指导”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甚至对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说是道非、指手划脚;政府物价部门在“依法”对独立审计机构的名为服务实为监督的执业活动进行定价;税务机关在“依法”对独立审计机构因服务于社会公众、对自己的委托人实施社会审计监督等而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税……其实,长期以来政府的一些部门都一直凭借自己的种种行政权力,以种种理由、形式和借口,“争夺”其对独立审计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类同)的主管或者“不是主管的主管”的地位!
5、事务所的“客户” ——业务委托人,凭借其法定的“自由选择权”这一“尚方宝剑”,对几乎主宰自己命运却又时刻存在“同业竞争”的独立审计机构,就支付“中介服务费”的问题和“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问题而再三挑拣。于是,“恶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自然衍生、愈演愈烈。
6、社会公众以及所谓“利害关系人”,在其利益受损的时候,基本上是求告无门,甚而至于我们的“法律”似乎都已意识到需要“适当保护”注册会计师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能躲则躲、能堵则堵、能拖则拖,直至“立法保护”。另一方面,我们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社会经济秩序的“守护神”,却又仍然还是被诸多诉讼与索赔案件弄得“焦头烂额”了……真是咄咄怪事!为此,“业内人士”就常常痛斥“法律人”:不懂得“合理保证不是保证”、不懂得“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云云。
于是乎,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大量不合法的事情频频发生,而且很可能是“不得不”发生;一系列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证券欺诈、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被揭露出来;我们更不知道到底还有多少公司会计造假案未遭揭露、还有多少注册会计师还与“委托人”正在“通同作弊”、继续造假,也不知道这些案件会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曝光出来,以及它们到时候会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体制的弊端,使得我们的注册会计师无论其道德如何诚信、无论其品行如何高尚,也不论其有多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准,更无论他是如何地已经达到了现行体制下的独立性要求,其实他们无时无刻不面临着一种苦心经营的困境,和“监督委托人”的进退维谷的二难选择!
二、现行体制弊端的深刻根源
体制的弊端与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导致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矛盾,促成了独立审计行业“人员时刻大调整”、“机构经常大‘洗牌’”的“繁荣景象”。国外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反思现行独立审计体制可以发现,其体制弊端的深刻根源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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