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这种体制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需要自求生存发展、独立承担责任的服务性的社会主体,克服了其原作为的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所存在的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诸多毛病,并试图通过由注协及财政部门制订发布各种执业规范以约束其业务行为,且有财政、工商、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多个政府机关,从不同角度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似乎很“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要把一切都“市场化”;市场机制也并非适用于一切领域,“市场失灵”是众所周知的;在国家与社会公权领域,本质上必须排除“看不见的手”的参与和干预。由于现行注册会计师体制中饱含着诸多无法超越的深层弊端,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前提——独立性——缺乏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保证,导致了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还很不完善且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当前注册会计师验资、审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宽松和带有保护性的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纠纷仍然有增无减,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惊世“丑闻”,频频见诸媒体报端。
一、现行独立审计体制的弊端
现行独立审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客户“既监督、又服务”,而且必须以其监督对象——向其付费的直接委托人——为“衣食父母”,从而形成了注册会计师“既应当‘回避’委托人又根本不可能回避委托人”的逻辑怪圈。仅此一点,注定了独立审计机构及独立审计人员,无法避免其天生即须避免的“独立性冲突”。
2、会计师事务所被定位为“企业”,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就是企业的经营者,或者股东、董事、经理,以及员工等。然而,他们却手持独立审计的“天平和剑”、享有独立审计的“公权”。这种权力,事实上变异成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谋取生计和求得发展的基本手段,抑或是实现资本增值、追求最大化利润的手段。
不仅如此,事务所既被定位为“企业”,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却又“依法”不得进行任何以招揽业务为目的的广告宣传(通常就不得不进行一些“暗箱操作”)。
3、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组织。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的维护者,也可以是其行业的内部监管者。但是,它却又同时扮演了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外部监管者”的角色。注协所制定的行业准则、执业规范,似乎要成为能够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或基本法律原则相抗衡的工具、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利器。
4、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担负了“监督‘监督者’(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甚至利益的割据,由于缺乏充分、完善和协调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不能克服“总体缺位”的问题,反而带来了高成本、低效率、部门权利膨胀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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