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否定按劳分配,且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不属同一分配层次,因此二者不能结合,或者不存在结合问题。这种观点,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没有站在财政参与整个社会分配的高度来分析。
另有观点主张在公有制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领域实行按要素分配,整个社会两种分配同时作用、二者并存结合。笔者也不赞成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根据该两种分配的性质和特点,按劳分配实质上只存在于初次分配领域,并且只是针对不同的劳动者之间,通过对其各自劳动不同的“量”与“质”的横向比较,来确定不同劳动者取得不同的报酬。而按要素分配,则是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整个社会整体的高度,来考察全社会物质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按要素分配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按要素分配中针对劳动这一要素进行分配的一个具体表现。按劳分配当然地统一于按要素分配之中,二者不存在结合与否,更不存在能不能结合的问题。
其次,要明确按要素分配理论指导下的财政法原则。
国家财政活动是国家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在分配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国家和社会生产、生活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现行财政政策具有巨大的内在的自动稳定性质,不管白天黑夜,不管总统是睡是醒,财政体制一直保持着我们经济的稳定”③。在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财政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它以国家税收、国家预算、国家决算、国债(公债)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客观上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目前,理论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财政法在立法宗旨、本质特征、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总体上与经济法相一致,故而将财政法纳入到经济法的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④。这种观点强调了财政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财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共性,但掩盖了财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个性,特别是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财政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不良影响在于使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对财政法有所忽视,甚至把财政法只当文件不当法,把国家财政活动仅仅作为实现国家收入、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工具。
为此,笔者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按要素分配理论原理,为了真正理顺国家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充分调动地方和单位、个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高效、稳定、健康地发展,应当站在按要素分配的理论高度,以国家为主体,以社会为本位,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的财政法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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