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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按要素分配理论研究,推动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同理,针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参与分配的要素也包括劳动者、资本、土地,和国家权力。在研究按要素分配的时候,土地和国家权力,应当作为不同的生产要素区分开。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提出“只有可变资本带来剩余价值”,据此揭示了资本家(私人)凭借其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实际上只是拥有不变资本——生产资料,而非拥有全部资本或者全部生产要素)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利润)这一剥削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有必要承认国家权力作为生产要素,与土地以及其他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社会分配的观点,从而为国家既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又国家权力拥有者的身份分别参与社会分配,提供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并对劳动者为何创造出价值却不能参加利润分配、特定的社会人群(包括特定部门、行业、地区、人员等)不创造价值却能够无偿地获得财政支出,作出科学的理论阐释。这绝非仅仅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问题。相反,它是一个严肃的经济和法律问题。
  难点在于:我们如何科学、适当地分析和界定国家权力和土地参与社会分配的数量和程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存在和运用区别于生产力要素,重价值形态而非物质形态,对生产要素的管理也重在其价值管理而不是实物形态管理。据此,我们可以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一定程度的定量分析,指导我国财政法体系的建立和财政法制建设。
  把要素的所有权作为分配的基本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共同认识。只是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把分配理论的重点放在要素对利润的索取权与生产效率的关系上,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加强调要素的所有制关系决定其相应的分配关系,突出强调生产关系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即全体社会成员在实质上都是以其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包括国家权力属于全民)取得分配的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所以,我们不仅要从资源最优配置的目标出发来研究国家财政法制建设,而且要更多地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国家的财政法制建设问题。要在深入分析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国家财政分配的要求和影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真正符合我国生产力进步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
  二、按要素分配理论在我国财政法研究及财政法制建设中的运用
  根据通行的公共财政理论,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有抱负、有良心、正义的政治家,在民主与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下,运用政治权力,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公共产品,缔造社会福祉。国家不是企业,它本身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活动,而是通过财政分配取得和支配公共产品。马克思指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结合按要素分配理论,国家乃是凭借其生产要素(土地、国有资产、国家权力)所有者或拥有者的身份,立足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把按要素分配理论引入公共财政理论体系,指导我国财政法研究及财政法制建设,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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