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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论会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李先龙


【摘要】会计欺诈是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中,故意形成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它既发生在上市公司,也发生在非上市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以及非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现行法律对会计欺诈的规范、制约存在诸多不足。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有必要加强对会计欺诈的理论研究、完善会计立法,加大对会计欺诈的处罚幅度,搞好会计法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对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会计;欺诈;法律规制
【全文】
  会计欺诈亦称会计造假、财务欺诈、会计舞弊,或者称为会计信息主观违法性失真。它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工作中,故意形成不实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其目的通常在于:
  1、税务处理。即偷税、逃税、骗税、避税或者谋取其他涉税非法利益;
  2、贪污或者侵占。主要是单位领导个人或集体,或者部分、个别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业务人员,利用职权条件或者职务方便,合谋或者单独地侵吞、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国家财产,以及其他他人财产、权利与利益;
  3、“抹平”。即实现单位的各种违法支出、不当开支的表面合法化;
  3、绩效。包括国有单位负责人所需的目标考核、各种非国有单位管理当局、单位决策人员所需的各种有形的或者无形的业绩需要;
  4、管理、经营、营销或者竞争。如:为“树立”单位形象、企业形象与产品形象,参加各种评奖评级、谋取行业声望、欺吓竞争对手、争取合作伙伴、取得公司上市、设立股份制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等等;
  5、债。即逃废国家银行债务,或者逃避其他民事债务、商业债务,以及欺诈性融资、集资、筹资等;
  6、其他不良目的。
  根据会计欺诈的目的及违法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会计民事欺诈、会计行政欺诈和会计刑事欺诈。其中,以获取普通民事利益或者商业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是会计民事欺诈;以蒙骗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权力机关或股东为目的,故意报告虚假会计信息、故意混淆会计政策等是会计行政欺诈;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隐瞒交易事实、虚构交易事项、混淆会计政策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会计刑事欺诈。
  此外,会计欺诈按其行为方式不同,则可以分为虚构性会计欺诈、隐瞒性会计欺诈和混淆性会计欺诈;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会计欺诈和个人会计欺诈;按其违法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性会计欺诈和会计犯罪。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欺诈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如与危害税收征管、走私、诈骗、贪污贿赂、侵占等行为之间,常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牵连与竞合,致使人们在对会计欺诈本身的违法性及其独立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制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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