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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李先龙


【摘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基本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在罚款的设定原则、罚款立法主体和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就此类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原则;设定权;限额;方式
【全文】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基本依据。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处罚种类。现行《行政处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上欠完善,罚款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太宽,法律上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制度,实现处罚公平。
  一、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原则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法》中对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设定原则的唯一规定。
  显然,《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公正”、“公开”两个罚款处罚设定原则,在对罚款处罚立法原则的规定上有所欠缺。
  而且,根据该规定,“公正”和“公开”既是设定罚款处罚的原则,也是实施罚款处罚的原则。也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严重混淆了立法与执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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