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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一)一事不二罚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的行为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四个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以纳税人的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税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为标准,那么,纳税人的行为构成了税法所规定的四个违法行为的要件,属于四个违法行为。如果以纳税人主观目的的数量为标准,有这样几种可能:第一,纳税人对于税法无知,对于其一系列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主观目的;第二,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故意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设置帐簿、不进行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第三,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是出于无知,后来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违法行为;第四,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和设置帐簿是出于无知,但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进行了其他两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情况,由于纳税人并没有主观目的,因此,无法运用这一标准进行判断。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观目的就是一个,即偷税,其他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辅助行为,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一个。第三种情况,纳税人的后三个违法行为是出于一个主观目的,即偷税,第一个违法行为是独立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两个。第四种情况,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与偷税是一个主观目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前面两个违法行为是独立的。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可以把纳税人的行为视为一个、两个、三个和四个违法行为而给予不同的处罚。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呢?从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原则出发,如果某种形式的处罚能够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即起到阻止纳税人再次进行该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就不必给予重复的处罚。在上面的案例中,首先可以给予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要求其进行税务登记、设置保管账簿、进行纳税申报等,由于纳税人的一系列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偷税,因此,对其偷税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而且就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几种情况而言,出于偷税目的而进行的不进行税务登记和不设置帐簿的行为可以按照偷税行为的手段行为来进行处罚,那么,出于无知而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就更不应该分别给予较重的处罚。综上,给予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其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且在纳税人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给予较重的罚款就可以实现对纳税人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没有必要把纳税人的行为分为两个、三个或者四个行为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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