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理论技术问题
1.代表身份的重叠性
具体实践中,代表的身份往往是多重的,比如党员代表、干部代表的重叠,少数民族代表与党员代表的重叠,工人代表与妇女代表的重叠等等,以及这些重叠的混合交叉重叠。那么,在理论上究竟应如何对代表的身份进行合理的界定呢?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去逐步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第一,扭住法律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一致性不放松。[11]第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精神也是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第三,体现根本利益的一元性精神[11]。第四,深入进行人大代表活动行为的思想意识、动机、心理认同、准确表达以及“性格特征”[12](包括人大代表之间、与选民之间的性格特征关系)等的实证研究。因为,为了明确其代表特定身份群体的利益应当具有的权利与职责,在多元利益的判断及选择上仍具有很大的理论拓展空间,尤其当代表趋于专职化的时候更为明显。这有赖于将来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数据选举”[13]进一步的研究。
2.代表身份的划分形式
究竟那些群体应拥有自己的代表,这些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表是否必要(对于整个人大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而言)?我国社会群体的身份变动比较频繁,那么怎样处理好身份变动中或者变动前后所带来的代表何种群体的利益和代表职能的履行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比较精微缜密的技术工作,这需要在方法论上注意这样的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我国社会分层理论的研究,尤其是从“法律社会学”[14](P39)的角度去进行实证考察,我国现阶段究竟存在那些需要合法保护的社会群体,这些群体的利益呈现出怎么样的可量化的特征,通过阶段性变化以及差异性的描述,可以推断出其代表身份上的稳定性态势,从而进行比较合理的身份形式定位和选择。第二,适当地借鉴其他部门法律理论研究中关于身份问题的研究或阐述。比如,现代民法上需逐步建立的“身份关系诉讼制度”[15]。它启发我们,基于身份关系在现阶段的存在,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其他权利,相应地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正当性、合理性,这对于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本身及其形式上的理论研究很具有借鉴价值。
3.代表身份的发展趋向——“代表专职化”[16]
由于我国专职代表产生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目前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委员中实践[16]),缺乏具体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究竟何种途径产生的专职代表,才能代表某一特定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或者专职代表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群体代表,那么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将持何种倾向来处理代表事务和维护选民利益?代表专职化的趋向或路径是否合理?这些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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