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一般来说,设置法律责任其目的就是要促使证人正确地履行作证义务,如实作证,防止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者为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者证人自身的利益而作伪证。当然,由于拒证责任承担的矫正性、强制性和制裁性的存在,对该责任的适用要有所限制,即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其条件是:
(1)有作证义务存在。法律义务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的承担是违反法律义务的结果。如果没有作证义务存在,就谈不上拒证法律责任的承担。
(2)存在拒绝作证行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但是他不能使法律责任成为现实。只有违反作证义务的行为存在时,作证义务才能成为现实的法律责任。
(3)法律未免除拒证的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证人资格和知道案件事实且被要求作证的人,就负有作证义务,只要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个案与某个行业或者整个社会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证人资格的人拒绝作证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证人可以放弃该权利自愿作证,但不得以课处法律制裁相逼迫强制证人作证,因为此时法律已经免除了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
(4)责任承担符合司法诉讼目的。对于个案来说,司法诉讼目的就是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有充分证据支持,就没有必要要求他人履行作证义务,此时对未作证的人就不应当课处法律制裁。
五、完善我国作证制度的设想[10]
1、我国现行作证制度概况
我国诉讼法或者与证据有关的法律将作证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11]。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作证义务明确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
五十条、
六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条)仅仅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时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
九十七条)也仅仅规定,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可以向证人调取证,没有规定证人必须作证,而且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需要证人同意,表明证人是否作证由证人自由决定,他人不能强迫。我国诉讼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证人作证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它不具有强制履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