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强制性初探
唐俊
【摘要】文章通过对作证义务的含义、特点、负担条件,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阐明了作证义务的强制性。由于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作证的义务性,没有规定无正当理由拒证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了证人普遍拒绝出庭作证的不良现象。为了摆脱这一司法困境,我国有必要设置拒证制裁措施,明确作证义务的强制性
【关键词】作证义务 强制性 社会正义 拒证 法律责任
【全文】
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知道案情的人对拒绝作证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规定。由于该缺陷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不良现象:证人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通常都拒绝出庭作证。困扰司法实践的这一难题,有必要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进行完善而予以解决。
一、作证义务的含义
一般认为,自然人只要具备感知和记忆能力、能正确表达等条件,就有资格作证。作证就是具备作证资格并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控诉机关的请求,并经法庭传唤或者责令后,用自己的行为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的诉讼活动。[1]从这个意义讲,作证是证人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
根据作证的概念,作证义务具有以下含义:
1、义务是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2]作证义务的内容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作为,如,语言(包括文字)的陈述或者身体的动作等。
2、作证义务的实质是一种实现社会正义的负担。权利包含某种利益,义务的履行是义务主体某种利益的丧失或者减损。[3]作证需要付出没有获取,它虽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对于证人来说,它是一种负担。
3、作证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制约或者强制。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它是对义务主体行为的限制和控制。就是说,在是否作证问题上不由证人决定,只要被要求,证人就必须作证。
4、义务是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义务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者根据。[5]对作证来说,未履行作证义务,是构成法律制裁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或者根据。
将上述内容概括得出的结论是,证人的作证义务就是具备作证资格的人,应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控诉机关的请求并经法庭传唤或者责令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用自己的行为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实现法律正义,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种义务。它的构成要素是:承担义务的主体是知道案件情况并且具有一定辨别能力和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义务的内容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义务履行结果的享有者即权利拥有者是国家,但是案件当事人可能是获利者或者不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