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举证责任司法裁量的含义和适用规范的探讨,其目的是希望对立法或者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但是,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此只能抛砖引玉。
【注释】 〔1〕转引自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2〕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Z〕,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3〕〔4〕参见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Z〕,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P220页、第221页。
〔5〕〔6〕参见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第7页。
〔7〕〔17〕参见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第108页
〔8〕黄松有著《谈法律适用中的情理》〔D〕,中国民商法网“法学茶座”2003.11.29。
〔9〕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10〕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A〕,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11〕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12〕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13〕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M〕,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57页。
〔14〕参见梁慧星著《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15〕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16〕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则》〔M〕,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319页。
〔18〕参见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M〕,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