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大量移植相近学科的研究成果,使之摇身一变成为司法会计理论,所形成的体系有着明显的“拼盘”特色。这个方面较为明显的结果有:直接抄袭审计学错弊理论,作为司法会计的理论依据;直接移植诉讼学及案件调查学中的调查措施、方法等操作理论,将各类调查方法均列入司法会计方法,以突出司法会计的“司法”特征;直接移植证据学中的证据分类理论,将所有证据都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另外,在操作对策方面,直接移植审计学按会计报表项目分类设计审计对策方法来划分司法会计对策理论;按照侦查学按案件分类设计调查对策的方法来划分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理论,等等。
三是,在理论体系设计方面的研究成果虽五花八门(比如“一元论”、“三元论”、“反映论”等说法),但也有许多体现着“实用”的共性东西。比如:由于未能提出必要的基本理论,导致始终未能解决基本概念与操作理论的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均不区分财务、会计事实,统统归于“会计事实”或“财务事实”,理解起来比较简单;检查、鉴定不分(或只从概念上区分),均把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称之为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上比较容易模仿;理论上均表示司法会计鉴定不解决的法律问题,但所有的鉴定操作理论中均围绕如果解决法律问题判定,并将判定结果作为鉴定结论,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青睐。
实用主义研究路线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研究者缺乏驾驭系统理论研究的能力,又急于将自己的一些实践经验以“理论”的形式公诸于世,具体表现为:一是,未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便急于提出操作理论的研究成果,导致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却又难以找到解决的思路;二是,未能提出系统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因而操作理论的研究仅限于总结实践经验,无法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指导实务理论研究;三是,未能对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研究,采用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其中不分伯仲的大量移植审计学研究成果便是一例证。
实用主义研究路线的最主要的危害在于,一些违法的操作程序被以“理论”的形式肯定和推广,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出现违法操作现象。最突出的现象是以司法会计活动全面取代案件的调查,例如: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在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中对全案事实进行全面认定;鉴定中采用所有诉讼证据作为结论的依据等。这些违法操作已经导致了相当多的错案。
(二)理性主义的研究路线
理性主义的研究路线,是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在采用实用主义研究路线无法继续研究进程的情况下,于1980年代中后期开辟的一条新的研究路线。理性主义的研究路线有下列特征:
一是,先行基本理论研究,后进行操作理论研究,将操作理论研究置于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