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看,目前进行司法会计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其中,检验是对司法会计人员进行检查、验证技术活动的专称,这类检验活动存在于检查和鉴定之中,理论上分别并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进行研究;文证审查,仅是对相关证据进行的审查活动,虽然应用面很广,但由于方法、程序简单,技术性不强,所以理论上无需作为重点研究。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司法会计基本概念中,也主要应当体现这两类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
关于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除检查、鉴定外,有同志提出增加“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审查”的主要含义是,在诉讼机关立案前,将举报线索交给司法会计人员“审查”,取代诉讼机关的立案材料审查。审查的主要方式是采用各类除强制措施以外的诉讼调查方法(包括技术的和非技术的),由司法会计人员对是否存在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做出判断后移交侦查机构立案。实践中的这种做法起于1990年代初的山东、河南等检察机关,后逐步被取消。目前我国仍然坚持这一做法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些挂有类似“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事业机构的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将一些已经公开的举报线索(由发案单位支付费用)交由“鉴定中心”进行调查破案;二是,一些公安机关将较为复杂的经济犯罪线索(由发案单位支付费用)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破案。尽管这类做法“提高”了立案质量,但由于其明显的带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遭到普遍的质疑。这也是“司法会计审查”活动不能存在的法制原因。另外,从理论研究角度看,尽管一些出版物中将“司法会计审查”单列了篇幅,但从其表述的内容看,仅是将一些查账(检查)技术从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中剔出来“充实”所为司法会计审查理论,并没有独立的形成类似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那样的理论体系,因而,“司法会计审查”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讲也是无法论证其独立性的。由此而论,“司法会计审查”既不是一项法定的相对独立的司法会计活动,理论上也无法提出相应的理论体系,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列入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
(四)关于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
司法会计活动的类型不同,其活动的对象也不同。其中,司法会计检查的对象是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案件中已经调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文字证据。由于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的内容是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因此,在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中结合对这两种基本活动内容的表述,分别将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财务会计问题列入其中即可。
关于司法会计的对象还有其他表述。例如:表述为“案件资金”、“会计事项”、“财务会计资料”等。笔者认为,这些表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1)“案件资金”的表述,是借用了会计学原理,意思是会计反映的是经济单位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司法会计则反映“案件的资金及资金”。这一提法中存在的最直观的问题是司法会计活动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案件涉及的相关资金及资金运动情况,还包括案件涉及的会计核算方面的情况,因而在基本概念中仅用“案件资金”来表述司法会计的对象是不全面的。(2)“会计事项”一词的表述实际上近似于“案件资金”,“会计事项”是指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4],不包括“会计处理事项”,但实际的司法会计活动中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会计处理事项的。(2)“财务会计资料”的表述,仅反映了司法会计检查、检验的对象,而没有反应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财务会计问题。当然,也有同志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就是财务会计资料。这种看法来源于司法会计实践的感知认识,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解决财务会计问题时需要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来获取鉴定所需的信息,另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往往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的记录而引发的。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会计学角度看,财务会计问题才使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5],而财务会计资料仅是鉴定中进行技术检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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