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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之博弈

  上述分配规则遵循了如下所述的经济学原理。
  1、促进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法人或称单位只是一个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机构,机构本身没有创造力或构思力,其商业秘密的产生依靠职工的创造性劳动,例如科技人员进行攻关或技术革新,销售人员汇集市场商情拟订销售攻势,决策层拟定重大保密发展战略等。但是,职工出于职务要求作出的上述成果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而是归法人或称单位所有,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是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在有限的市场上谋求最大利润的行为,竞争激起参与者的最大创造潜力和劳动积极性,其结果在宏观上使社会生产力普遍提高,在微观上使同一类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优胜劣汰,产生适者生存的结果。
  2、发展规模经济的客观需要
  规模经济是生产经营者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壮大自己,战胜竞争对手,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的“经济细胞”,经历了一个从个人到个人合伙,从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过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更使法人机构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发展。各类公司大战的结果又出现了托拉斯——公司之间的垄断性联合,最终是跨国公司——这种庞然大物的诞生。
  为了适应规模经济的要求,法律在赋予机构(我国习惯称为单位)以法人地位同时,“不得不赋予” 其创造力,即将职工有关职务的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给予单位,将职工的职务行为看作是体现“单位”这种法律上虚拟“人”意志的行为。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竞争中,我国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是同时具有发展壮大成超级联合企业和削弱或灭亡两种可能的社会经济细胞,于是职务发明、构思在法律上就成为单位改善自己地位和处境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属于单位的重要法律行为。
  3、解放生产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客观需要
  有人说,因职务做出的成果归职工个人所有、使用,并创立新的企业参与竞争,不是同样也可以发展规模经济吗?但这样做只有在原单位无力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时候,才具有解放生产力意义和积极作用。如果原单位有能力实施,由于商业秘密与其产生的源泉,即原单位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从壮大规模经济、提高生产经营效率角度来看,商业秘密只有归原单位所有和使用,才不会造成生产力的浪费,才能最快和最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世界各国在对于职务成果进行权利分配时,大多都优先考虑了单位的利益。
  (二)当前的权利分配原则评析
  上述权利分配原则过多地考虑了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劳动者对商业秘密所作出的贡献,因而存在着不同意见。
  1、具有阶级色彩,是“资本强权观”的滋生物
  自科斯开辟的企业分析范式以来,对企业性质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并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看来,企业有两大基本功能:(1)生产的组织功能,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技术经济效果;(2)对交易成本的节省,在企业内部以一个合约代替市场上的一系列合约,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但企业是谁的?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传统观念认为,企业的资产当然应当归属企业主所有或者股东所有,企业主或股东(资本家)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老板与雇工的等级是泾渭分明的。在此观念下,商业秘密作为一项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项资产,归属企业主或股东所有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企业由资本所有者拥有,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企业里难道只有一种资本及其所有者吗?在古典企业里,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同时又兼任企业的管理者,这种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二为一的现象,造就了经济学上一个笼统的资本概念。资本家在古典企业里一身多任,他并不需要作为物质资本家的自己与作为企业家的自己签订契约,这既构成了“资本家拥有企业”的认识论的起源。在古典时代,物质资本的相对稀缺和人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工人的技能和体力价值菲薄,从而造成了物质资本不仅雇佣劳动,而且实际支配劳动。尽管市场渠道主要是雇工开拓的、客户关系主要是雇工培养的、技术创新主要也是雇工智力劳动的结果,但毕竟是老板“恩赐”了你一个养家糊口的机会,你哪里还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呢?这是由物质资本占强势地位决定的,通常称为“资本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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