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在商业银行的正确运用
程武龙
【摘要】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 to compete”,通俗来讲就是禁止从事同业的竞争性行为。竞业禁止最早出现在民法代理制度中,现今已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制度,并有其存在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本文首先粗略地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然后着墨于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理探讨,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作法,对商业银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合理运用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对实际业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商业秘密
【全文】
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在商业银行的正确运用
程武龙(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法律部 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 to compete”,通俗来讲就是禁止从事同业的竞争性行为。竞业禁止最早出现在民法代理制度中,现今已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制度,并有其存在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本文首先粗略地对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然后着墨于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理探讨,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作法,对商业银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合理运用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对实际业务有所裨益。
[关键字]
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商业秘密
[正文]
经济的发展为员工跳槽提供了土壤,促进了人才流动。近些年来,由跳槽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因此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今年年初,中国银行济南分行21名员工未经原单位同意跳槽至招商、浦发、光大、兴业、深发展等股份制银行。山东省金融业间的人员流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银行兴起时就已经开始。去年以来,随着兴业、浦发、民生、深发展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济南,一场银行间的人才大战也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且呈现出从国有银行向股份制银行单向流动的特点。一家国有银行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骨干力量就流失了350人。有业内人士介绍说,目前股份制银行除少数高层领导以外,中层以上人员基本都是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流入的,国有大银行正无奈地成为股份制银行的“人员培训中心”。在人员流失的同时,一些客户、存款的流失也不可避免。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争夺的世纪,商业银行是人才的集散地,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进入,商业银行之间针对人才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人才的跳槽涉及到法律上的竞业禁止制度。该制度是限制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商业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常常事先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包含竞业禁止条款)或竞业禁止协议。此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员工的恶意跳槽行为,但在具体实施时,商业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如此类协议是否适用于所有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就一定生效吗?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原则?董事、经理、合伙人的法定竞业禁止与普通竞业禁止协议有何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应当有地域和时间限制?约定赔偿金额时,应当以何为标准?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如下研究。
一、竞业禁止制度概说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或“不竞争条款”。“竞业禁止从字面上理解即禁止从事同业的竞争性行为。按禁止性规则解释,竞业禁止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或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同、相似或有密切联系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竞争性营业行为。” [1] “按照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即不得从事与特定营业有竞争性并具有物质利益的营业行为,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我国《
专利法》第
11条和《
商标法》第
52条的规定即属于广义的竞业禁止。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而言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且往往与权利主体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委托、雇佣、隶属、转让等。我国《
公司法》第
61条对董事、经理义务的规定即属于狭义的竞业禁止。”[2]本文所称的竞业禁止是狭义的,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得兼职从事或离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以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或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竞争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