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在营业场所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取得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此外,还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
3、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对于新电梯,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对于正在使用的电梯,应当依照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行,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行,对存在问题较多,一时难以修复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
4、努力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除在使用时应当符合要求外,还应当经常进行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使用或运行状态。也就是说,服务场所的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一直符合安全标准。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才能运转正常;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
(二)关于安全保障人员方面
银行各服务场所除须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外,还应当经过考核后,实行持证上岗。日常工作中,还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服务意识。比如关于年龄大而没有家人陪同的取款人,应当护送出营业场所的培训;关于人员拥挤时,应当积极维护排队秩序的培训;关于“一米线”规则的严格执行问题的培训;关于发生来自外界或第三人的侵害时,应当积极进行防御的培训;关于日常工作中不懈怠、不脱岗,不得在执行保安工作时打瞌睡的培训等。对于案例一,尽管银行营业场所地面为花岗岩,属于防滑地板,但如安全保障人员尽职尽责,分发序号后,积极维护队伍秩序,完全可以避免日后赔偿案件的发生。对于案例二,原告李荣芬已六十多岁,尽管客观上银行营业场所的台阶本身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但如工作人员搀扶其走下台阶,同样可以避免对簿公堂。
(三)关于不安全因素消除方面
1、尽可能完全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银行的经营场所众多,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千差万别,很难将其一一列举清楚。对于储蓄所,通常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密码输入装置的消毒问题、地面是否防滑问题、“一米线”规则执行问题等。为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银行应当对服务场所多检查,多思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尽力消除已发现的所有不安全因素。
2、针对不安全因素,对客户进行及时提示、说明、劝告、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