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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4、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提示、说明、劝告和协助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消除不安全因素,但有些因素往往是无法避免和消除的。此时,经营者有义务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作出必要的警示,比如对于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如果较滑,应当提示消费者“地板较滑,小心滑倒”;桑拿室、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另外,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还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对违反安全的消费者应当积极进行劝告,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此外,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5、有效制止来自外界或第三人对消费者侵害的义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常常会遭受来自外界或第三人的侵害,如果该侵害发生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者就有义务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这种侵害。这就要求经营者除了要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外,还应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不懈怠、不脱岗,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睡觉等。
  三、防范措施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侵权行为类型,由此而引发的经营者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但目前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律规定又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同地区法院的审理结果有时大相径庭。由此造成了作为经营者之一的商业银行,在履行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发生了许多赔偿案件。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为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银行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方面
  1、根据权属情况查验建筑物验收证明。
  银行服务场所较多,所使用的建筑物情况也较为复杂,有的所有权属于银行,有的则银行只有承租权。对于银行拥有所有权的建筑物,应当确保建筑物已经竣工,并依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取得了验收合格证明,无法取得验收证明的,应当采取妥善措施。对于银行仅拥有承租权的建筑物,应当要求出租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如租赁物未办理竣工验收证明,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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