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程武龙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
【全文】
从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程武龙(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
2004年12月15日上午9点,储户董某到某国有银行北京A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所属的北京某储蓄所办理养老金支取手续时,由于人数众多,被挤倒在营业厅门口,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并因诱发冠心病于2005年1月5日去世。
事发后,董某的女儿赵某以A支行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银行赔偿医疗费6415.61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丧葬费10022.5元及死亡赔偿金69413元,合计87611.11元。2005年1月30日A支行接到应诉通知后,经调查得知: 2004年12月15日上午,银行在网点开门之前已经为等待的客户分发序号,协助维持秩序,现场没有发生拥挤,秩序井然,当时天气状况良好,原告的母亲所摔地点为花岗岩,属于防滑材料,均无导致滑倒的条件,银行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
本案已于2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
2004年11月20日15时,储户李某到沈阳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某储蓄所办理储蓄业务,在办理完业务准备离开时,途经所内两级台阶,在下第一级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右侧损伤,并有出血。110报警后,依伤者要求由民警将其送往202医院治疗。
2004年12月30日B支行接到和平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李某请求B支行支付共计47500元赔偿金,具体包括:住院期间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3000元及伤未痊愈需要后期治疗费20000元。2005年1月12日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证据不充分,证据材料不能真实的反映诉请,故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当庭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今年2月份,原告李某再次将和平支行诉至和平区法院,事实和理由不变,诉讼请求更改为:请求B支行给付住院期间医疗费、门诊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共计25,381.87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二、法律分析
(一)银行缘何成被告?
对于案例一,董某被挤倒在营业厅门口致死,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常识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碰到董某本人,银行为什么会成为被告?对于案例二,李某下台阶不慎致伤,对要求与其只具有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银行承担责任有何依据?法院为什么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