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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从作品的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复杂性、时代性三个角度来说,《被告山杠爷》是对《登记》的继承和发展,而《登记》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必然会发展到《被告山杠爷》。
  三、 我国当代文学作品法律意识的变化轨迹及其原因
  为了更加明确我国当代文学法律意识的变化轨迹,我将从与政治的关系、与人权的关系、与作者的关系三个角度加以论述,并分析原因,最后总结出我国当代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的变化轨迹。
  第一,从与政治的关系看,没有政治的开明,就没有文学创作的繁荣,也就不会有文学作品法律意识的独立。毫无疑问,赵树理的《登记》的政治性与当时文艺为政治服务的文艺方针是分不开的,所以要求《登记》做到具有《被告山杠爷》那样独立的法律意识简直是不可能的。在赵树理那个时代,假如有人写了《被告山杠爷》这样的作品,就很容易被人扣上一顶反党反人民的大帽子:“山杠爷是名老党员,代表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怎么能这样写呢?这样不是公然攻击党的领导吗?”一个作家不能按照自己的个人想法去创作,而是时不时要顾及别人对他的作品的政治上的价值的评论,无法做到“我手写我口”,不能自由抒发内心的东西。写作在本质上是非常个人性的东西,外界的影响过大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不利于作家的创作。既然作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创作,那他们所写的作品的独立性就很值得怀疑,我们当然更有理由怀疑他们作品当中与政治本来关系就比较紧密的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一场思想大解放运动,给文艺工作者去掉了创作的枷锁。正是政治上的思想解放导致改革开放的决策,使得知识分子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独立能够获得尊重和保障,这样知识分子才能够创作出表现独特个人思想和审美观点的作品。思想的活跃和对文艺作品独立性的尊重,为作者以作品表现相对独立的法律意识提供了条件。文学作品个性日益凸显,与政治的距离明显拉开,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地与政治拉开了距离。这也是反思历史的结果。尽管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但作者在叙述作品时明显地将法律意识本身作为描写的对象,淡化了作品的政治色彩。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国的侦探小说和法案小说等有着鲜明法律意识的作品被引入中国,为读者所熟悉和喜爱,也为我国作家提供了一些表现作品法律意识的借鉴。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反腐题材的小说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和一批大案要案的侦破开始风行,并且不断地被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在普通老百姓中引起强烈反响,如《苍天在上》、《抉择》(小说名,被改编成电影后改名为《生死抉择》)。这些小说继承了《登记》里所表现的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展现了新的时代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政治与法律的相互作用,但表现的手法和作者的独立性方面则更胜《登记》一筹,这样就使得作品的法律意识能够成为作者自己所希望表现的对象,而不是相反;作品的法律意识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的个体而不是政治权力的图解。这些作品的法律色彩的日益浓厚,表明时代的变化正在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逐渐提高,从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识的文学作品提供了广泛的读者支持,促进了独立创作的发展,反过来具有独立的法律意识的文学作品又传播了现代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得以提高,以自己独特的艺术形式为法律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和法律为更多的人接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一切的变化都与政治上的正确的文艺政策导向、对文艺创作的客观规律、文艺与社会生活的正确认识和尊重是分不开的。
  第二,从与人权的关系来看,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的进步正是建立在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基础上的。人权意识的增强与人权保障的发展是文学作品法律意识不断进步的最根本的推动力量。从建国初期《登记》看,艾艾的自发的法律意识就是建立在自己的权利意识的基础上的。她一直为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而努力,但是遭到了传统势力的阻碍。国家的婚姻法保护了艾艾的婚姻权利,使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与自己喜欢的小晚结婚。这无疑提高了她的法律意识水平,增强了自己的权利意识。 综观新中国的历史,十年文革无疑是最缺乏人权保障的时代,整个国家的公民的权利遭到了任意践踏,法律被破坏殆尽,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被当时的黑暗现实一扫而尽,人性的卑劣和残忍的一面被表现得无以复加。在经历了文革那个中国历史上的空前的民族性的灾难之后,我国人民从法律上对文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特别重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把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写入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37条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宪法38条还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开始恢复和提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大规模的立法工作的开展和拨乱反正的进行,使得对公民权利保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文学作品是时代的反映。《被告山杠爷》正是在这种人权意识普遍高涨、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的时代里应运而生的,可谓恰逢其时。反过来一想,没有人权意识的高涨和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发展,就不会有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被告山杠爷》也是写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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