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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

  与《登记》不同的是,《被告山杠爷》则集中表现了多种法律意识的巨大差异和相互冲突,显示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与《登记》较强的政治功利性和独立性较差的法律意识相比较,《被告山杠爷》减少了政治功利性,同时在法律意识上的独立性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是一部少有的发人深省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佳作。以山杠爷为代表的地方群众法律意识;以法院为代表的职业法律意识在最后的交锋是以山杠爷的小孙子和省报记者所代表的思想较为先进的社会公众③的法律意识为桥梁的。我们可以欣喜地发现,时代的变化已经使以山杠爷的小孙子为代表的青年一代的法律意识水平得以提高,使以省报记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舆论的宣传者的法律意识得以独立。但是,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发现,在社会主义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时代里,党员干部治村所依据的居然还是乡规民约,而不是社会主义法律。它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现实:时代的快速发展与偏远地区的依然落后并存,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和部分地区、部分人的法律意识的滞后同在。这就促使我们思考:这是为什么?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现状?这一切是不是仅仅因为法律宣传得不够,或者还是有其他原因?如何做到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共同进步?作者通过《被告山杠爷》中各个人物的法律意识的相互冲突与巨大差异的揭示,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思考空间,而并未露出明显的个人痕迹,我们很难从作品中哪个人身上看到作者个人的 法律意识的影子,但又能意识到作者较为先进的相对独立的法律意识。这正是文学作品的高妙之处。
  第二,法律意识的复杂性。很显然,法律意识的复杂性是随着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增强而增强的。只有人们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多样性和一致性两个趋势的和谐共存。在一个人们法律意识独立性不强的社会里,我们很难想象一般人的法律意识能有什么重大的本质的区别,因为在那样一个社会里,法律意识无疑只能以官方的法律意识为准,得不到民间法律意识的有效制约,必然走向极端。法律意识的趋同化可能会使法律的实施变得容易,但同样可能削弱人们的权利意识,从而为少数人操纵法律机器为个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服务制造条件。同时,当民间法律意识缺少独立性时又会使官方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有效补充,其结果必然是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僵化、没落、保守。
  在《登记》与《被告山杠爷》两个作品的法律意识的比较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后者的法律意识比前者的复杂得多。《登记》反映的法律意识主要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的法律意识。乡里的王助理员未给登记的时候,“家里的大人,燕燕她妈还反对,其余的纵不反对也不给他们撑腰,有心到县里去告状去,在家里先请不准假”。然而,登记之后,“因为区里说是模范婚姻,村里人除了太顽固的,差不多都另换了一种看法,┄┄散会以后,大家都说这种婚姻结得很好”。为什么区里说艾艾和小晚的婚姻是模范婚姻以前村子里的人们不那么说,也不那么做呢?我个人认为,这是因为村里的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落后。既然党和政府肯定这种行为是对的,强迫结婚是违法的,从感性认识上他们也觉得自由婚姻好,这些促使村民的自发的法律意识向自觉的法律意识转变。因此,在《登记》里所反映的是法律意识是简单的。到了《被告山杠爷》当中,起码有三种类型的法律意识在碰撞: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官的法律意识、记者的法律意识,甚至还可以把山杠爷的小孙子处于形成期的法律意识也算进来。纵观全文,作者正是通过多种法律意识的撞击来给我们以深深的思考的。
  第三,法律意识的时代性。文学作品是对社会历史现实的反映,其所带有的法律意识必然也有时代性,即时代进步性和时代局限性。从《登记》看,其法律意识的时代进步性在于反映了在新中国建立后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可喜进步,反映了法律越来越重视对权利的保障;其时代局限性在于赋予作品的法律意识太多的政治性,从而使作品的法律意识在相对独立性方面比较欠缺。与《登记》相比,《被告山杠爷》的时代进步性在于展现了时代的变化造成的不同的法律意识之间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和相互碰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它的时代进步性是巨大的,已经基本具备相对独立的法律意识,站在一个作家的角度如实的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矛盾。这种进步性使得《被告山杠爷》具有《登记》所不具备的强大的生命力。同样,《被告山杠爷》不可能脱离当时的客观情况,因而难免会受到作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限制和作者对于社会生活的认识水平、对于法律的理解等时代性的限制而具有时代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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